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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南京医科大学

第四章 江苏省生源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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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江苏省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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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与江苏省有关加分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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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和文史类分类录取考生。理工类专业需选测物理,文史类专业需选测历史,另一门选测科目不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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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对江苏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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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符合学校选测科目要求及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的进档江苏考生,选测科目有1门达到“A+”则加5分参加专业投档,有2门达到“A+”则加10分参加专业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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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均为1分。考生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相同时,按语数总分含附加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语数总分含附加分仍相同,优先录取选测化学的考生。以上各项都相同,则按照必测科目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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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录取考生按《南京医科大学2020年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江苏省以外地区生源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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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我校根据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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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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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江苏以外省(市、自治区)考生,学校以高考成绩为依据,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均为1分。考生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数外总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相同时,按语数总分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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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需满足填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校徽、校训

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汉中路140号
邮编:210029
电话:025-8542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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