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录取规则: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含政策性加分)由高到低和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如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培养相关具体要求的作退档处理。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按照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没有规定的地区,物理/理工类依次以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为顺序按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历史/文史类依次以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为顺序按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