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 7月 28日 ,湖南省教育厅审议通过了《湖南城市学院章程》,章程于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湖南城市学院章程》的起草和修订经历了三个过程:一是前期准备。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省教育厅2010年开始着力推进高校章程建设工作。2011年,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31号令),对高等学校章程应载明的内容、制定程序、核准与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学校非常重视学校章程制定工作,2011年9月,成立了湖南城市学院章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党委书记亲自带队,走访调研了多所兄弟院校,工作小组起草了《湖南城市学院章程》初稿。
二是章程试行。学校章程初稿出来后,经过多轮讨论修改,形成《湖南城市学院章程》草案, 2011年 11月 21日 ,校长办公会审议了章程草案,并决定提交教代会审议, 2011年 11月 29日 ,湖南城市学院召开了二届五次教代会,应到代表176人,实到代表147人,大会对《湖南城市学院章程》草案进行举手表决,全票通过。随后经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印发了《湖南城市学院章程(试行)》。
三是修订章程。2014年8月,教育厅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明确了章程核准过程。学校决定启动章程修订工作,把章程的修订过程,作为了解师生员工意愿,凝练共同理念,实现价值认同的过程。以章程修订为契机,着力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理顺管理关系,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经 2014年 9月 2日 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成立了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组长的章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由一名副校长担任组长、法律顾问及相关部门代表组成的章程修订工作小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湖南城市学院章程》的修订工作。在章程修订过程中,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积极性、民主精神和权利意识,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修订小组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对章程修订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了多次研究和部署,反复征求了省教育厅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专家的意见,修订小组数易其稿,拟就了《湖南城市学院章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2014年 11月 24日 至 11月 30日 ,在学校校园网上发布了《关于征求对《湖南城市学院章程(修订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先后收到各方修改意见21条,采纳11条。 2015年 1月 26日 ,学校校长办公会对修订后的《湖南城市学院章程》进行了审议,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并一致同意经修改后提交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2015年 3月 21日 ,湖南城市学院召开三届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审议了《湖南城市学院章程(修订稿)》,从总体上对章程给予了肯定,提出了11条建议,并对《湖南城市学院章程(修订稿)》进行表决。大会应到正式代表180人,实到正式代表152人,会议对《湖南城市学院章程(修订稿)》进行表决,152人同意,到会代表一致通过了《湖南城市学院章程(修订稿)》。章程起草工作小组针对三届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斟酌,对《湖南城市学院章程》进一步进行修订,形成了正式稿,并提交给学校党委会审议。 3月 26日 上午,学校召开党委会,对《湖南城市学院章程》进行审定,党委会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通过了《湖南城市学院章程》正式稿,同意上报湖南省教育厅进行核准。
《湖南城市学院章程》由序言和十章组成,共八十三条,计11000余字。章程的主要特色:一是明确提出学校的使命愿景。学校在40余载的办学历程中,凝炼形成了“品学兼修、知行统一”的校训,在章程文本中我们对此进行宣示。在序言里明确了学校的定位与目标。二是明确阐述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三大关系。在“管理体制”章节中,全面阐述了学校内部管理中的关系,即党委与行政、学校与学院、学术与行政的关系。明确提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明晰党委与行政的关系。我们在章程中明确,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党委主要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体观出党要管党、党管人才、党管干部和党委管大事的思想。校长作为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机制。同时,在章程中明确了党委职责、校长职权,并对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做了相关规定,使得党委与行政的工作关系从制度上更加得以理顺。我们在章程中明确提出“学院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相对独立的自主管理”。与此同时,章程也明确了学院党总支部、院长的主要职责。从而在制度上保证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有效实施和落实。明确提出“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明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权,为学术权力的有效行使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充分保障学生的切身利益和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设立湖南城市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反映学生意见和对学校管理提出建议来实现维护学生权益、共建和谐校园的目标。
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学校今后将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通讯员:谌金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