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学术报告会在南京邮电大学召_中国高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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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学术报告会在南京邮电大学召

4月28日上午,由江苏省互联网协会、中国行为法学会基础理论研究会、江苏省律师协会主办,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承办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学术报告会在三牌楼校区科学会堂一楼报告厅召开。来自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南京市栖霞区政法委、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省律师协会、南京市栖霞区法学会、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三大运营商法务部门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颜晓红副校长主持大会并致欢迎词。他指出,南京邮电大学作为一所以信息学科为特色的江苏省重点高校,一直非常关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并于去年组织了专题学术研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南京邮电大学校长杨震教授牵头提出了《关于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的议案,呼吁尽快启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以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信息安全。本次会议是上述工作的延续,将提升全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关注。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苏少林局长在致辞中指出,与大数据等信息通信技术和产业的高速发展相比,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工作还相对滞后。从立法看,有关部门规章还不够完善,我国亟待出台一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从管理体制看,多个部门在管理职能上存在一定的交叉,管理体制还需完善;从对违法行为的追责上看,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较少受到严惩,打击和处罚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从观念上看,传统观念往往更注重保护国家的信息和秘密,不重视保护个人信息。本次学术报告搭建了一个专业化、高水平的交流平台,必将对促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江苏省律师协会车捷副会长主持学术报告环节。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德良教授、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王春晖教授、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邹毅律师分别作了题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正确观念》、《个人数据(信息)权利保护的模式与路径》、《跨境电商中个人信息保护与侵权责任的界定》的学术报告,从理论研究到实务应用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概念、分类、模式、路径及侵权界定等作了详细阐述。

刘德良教授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分类方法,指出隐私在不同学科内的不同含义及我国隐私认定的模糊性,他认为应当以隐私权为基础来确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王春晖教授提出了“数据主体的两元结构论”,并从六个方面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收集个人数据的目的必须明确、收集与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透明公开、收集个人数据应当确保数据的质量、托管数据的载体主体应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严禁窃取和交易个人数据、采集和处理个人数据应当知情并同意。邹毅律师从概念及语境上明确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与原则,并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界定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

  • 南京邮电大学是国家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其前身是1942年诞生于山东抗日根据地的八路军战邮干训班,是我党、我军早期系统培养通信人才的学校之一。1958年经国务院批准改建为本科高校,取名南京邮电学院;2005年4月,更名为南京邮电大学。学校原为邮电部和信息产业部直属重点高校,2000年起实行中央与地方(现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邮政局与江苏省)共建,以江苏省管理为.....【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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