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发函〔2020〕1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商请同意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南京传媒学院的函》(苏政函〔2019〕9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以及第七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转设为南京传媒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32013687;同时撤销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南京传媒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四、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发展规模为16000人。
五、中国传媒大学与南京美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应逐项落实双方签订的《终止合作办学协议》条款,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望你省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督促举办者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坚持公益办学导向,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提升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南京传媒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
南京传媒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突出公益性办学原则,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和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南京传媒学院
学校法定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3666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如法人属性发生变化,学校将按《江苏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进行法人登记。
第四条 办学宗旨: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传媒高等教育规律和现代大学办学规律,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较高的综合素质、全媒体视野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理念,放眼全球,办出特色,推动高等教育国际化;发挥行业资源合作优势,加强产教深度融合,协同育人,服务地方,加快建设高水平应用型传媒艺术院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办学形式、层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发挥传媒艺术高等教育特色和优势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积极探索开拓产教融合、继续教育、国际化办学和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1.6—2万人,并积极发展非学历教育和国际教育。
第七条 学科专业定位:以传媒艺术类专业为特色,艺、文、工、管、经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类、应用型院校。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南京美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学校注册资金:1.5亿元人民币。学校接受江苏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董事会成员由9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成员8人,包括举办者代表、党组织负责人、学校领导、教职工代表等,另设董事会秘书1人。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规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从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教职工代表、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修改学校章程和审定批准学校规章制度;
2.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3.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聘任和解聘校长及校级领导;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1.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董事长工作会议,一次董事会大会。遇有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提议即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由董事长委托一位董事代为主持;
2.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权限,持有委托书方可行使董事权力;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3.每一位董事享有同等表决权;
4.召开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董事会对所议重大事项的决定应当经过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5.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受委托的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由董事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监督董事会依法规范办学及科学决策;
(二)监督检查学校依法规范办学和管理情况,监督财务运行;
(三)对学校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等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学校人员存在损害学校或师生员工利益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赋予监事会的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校长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校长任期4年,按有关程序核准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等职位,在校长领导下分管部分工作。
第十六条 校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实施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重大改革实施方案,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学校招生、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日程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
4.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校长助理等职位人选;
5.按照学校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6.按照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主持校务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8.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日常重大行政事务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党委副书记以及校长助理等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院、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
第十八条 学校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符合《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有关条件要求,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学校学科发展状况和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规划,评议学校重大学术事项,为提高学校学术水平建言献策;
2.评定并推荐申报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团队、科研项目、科研基地和科研成果,评审学校各类科研基金支持的项目;
3.评定校内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
4.承担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调查评议结果交由校长办公会议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其中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包括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19—25人,秘书长1人。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由校长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开展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研究并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4.对于涉嫌舞弊作伪的学位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5.对本校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相关工作的咨询、审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改革等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督促、检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
(三)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四)审议、指导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六)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奖励;
(七)审议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项目;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相关机构,依法依规制定其实施条例,有序开展工作。学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本着合理、高效的原则,还可以设置其它委员会。
第三章 学校党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传媒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1.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2.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3.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参与健全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4.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5.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招聘、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教职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6.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进入董事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入行政管理层,符合条件的董事会和行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在二级学院(部)建立党组织,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年度财务预决算、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委与董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七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党员在学校各项事业中的表率作用。
第二十八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建立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具体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群团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受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学生会,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原则上以分工会为单位,按分配名额和条件经过民主协商确定候选人,由教职工选举产生。
代表名额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5%。其中教师代表应60%,女教工代表占代表总额不少于20%,党政负责人应占一定比例。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产生的教代会执委会履行职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1.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积极征求与一线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基础意见和建议,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围绕国家、地区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统筹规划学科布局,进行学科建设和结构调整,促进科研和创作统筹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生为本、内涵发展、特色办学,坚持“一心求质量,一致谋发展,一切为学生”的育人理念,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校内校外相结合、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和全空间育人。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十九条 学校以现代教育理念为基础,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设计教学环节和课程体系,通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
第四十条 学校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 学校倡导学术自由精神,严格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失范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于学术腐败的现象予以教育处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制定艺术创作成果奖励条例,褒奖艺术创作成果卓著的教师、学生或机构;制定艺术创作项目资助条例,资助教师、学生、机构的大型艺术创作展演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十三条 学校积极借鉴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管理经验,努力创造条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高等教育教学模式。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努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面向国家文化产业新兴领域,通过设立联合组织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政、产、学、研合作,积极发挥优势开展传媒实践和艺术创作,为行业发展提供创意和产品,服务国家和区域文化传媒行业发展。
第六章 学生权益与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或接收的转学生,入学资格复查通过后,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根据相关入学规定、培养协议等确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培养和管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来华留学生及非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的权利。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规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配备辅导员和班主任,对学生开展服务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让学生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学生以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在学校相关部门指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有关章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七章 教职工权益与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面向国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新进教职工校内岗前培训制度,并就其试用期内的政治思想表现、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进行考核,其结果作为评价教职工工作业绩、辞退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学校根据实际,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
第五十五条 学校重视教师的培养,通过学校、省、国家的各项人才培养工程和留学基金,促进教师学历、学位、学缘结构不断优化,为学校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校际交流和在职进修,通过选派省内访问学者、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以及在职攻读学位等途径,不断提高教职员工的业务水平,开阔研究视野。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八章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的投入、依法(规)收取的学费、政府资助、融资、社会捐助及其他收入。
学生缴纳的学费标准按江苏省财政、物价等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并按程序上报批准或备案。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制度。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依法管理和使用;董事会和学校应保证教学设施的维护和更新,保障学校资产的良性运行。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拓展教育服务,为高等教育大众化、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深化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将成果应用于教学实践,重视和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与国(境)内外著名学府和机构建立联系,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办学历史的各个阶段,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习时间超过3个月的学员,以及全体教职员工。
第六十八条 学校以校友会等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及其他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九条 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法人类型的变更,学校将按《江苏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进行法人登记;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申请终止,并依法审批:
1.因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
2.因学校合并或分立需要终止办学;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学校无法继续办学;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清偿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终止时的财产处置,依据学校后续按《江苏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所登记的法人属性类别,遵守国家及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可在以下情况下进行修订: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提议,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在学校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南京传媒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