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滨海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滨海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
第三条 青岛滨海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与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青岛滨海学院 学校代码:10868
第五条 学校地址:青岛西海岸新区嘉陵江西路425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校招生工作。同时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察小组,监督全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 学校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发展规划科学确定2021年本专科招生计划规模,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招生政策,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招考院关于2021年招生的各种文件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1.录取批次:各招生专业录取批次均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2.录取原则:依据各省规定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其相关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收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
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对选考科目的规定按照当地省份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类别执行,选考科目与报考专业要求相匹配。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3.进档考生排序方法: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4.录取专业确定办法: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清”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随机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5.美术类专业:设置综合分的省份按照综合分数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尚未设置综合分的省份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如遇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6.对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我院认可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成绩,学校无任何自主加分政策。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本科护理学、康复治疗学、专科护理、助产专业要求无肢体残疾。
第十六条 本科英语、翻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限英语语种并要求英语单科成绩达到及格(如满分150分须90分)以上,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招生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寄发通知书、电话查询、登陆学校网站查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