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代码:13875(国标)
第四条 学校名称: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区(邮政编码:571127)
第六条 学校性质:省属院校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九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提交海南省教育厅报教育部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条 办学特色:学校是一所以培养财经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主的国有公办高校,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国家优质高职院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职业院校实习管理50强、全国职业院校学生管理50强、全国职业院校魅力校园、全国职业院校就业竞争力示范校、全国高职高专院校竞争力百强学校、全国高职院校创新创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职业教育先进集体。现有在校学生12000余人,2022年开设51个专业(方向)面向全国招生。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秉持以学生为中心、以质量为生命、以服务为导向的办学理念,着力培养职业精神和职业技能高度融合、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构建“一组一学一院一会一坛一团一网一堂一服一地”的“十个一”思想政治工作格局;实施双主体、双课堂、双导师,突出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三双一突出”人才培养模式。近五年,学校毕业生就业率均在94%以上,多次被评为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单位;学生在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及各赛项中多次荣获团体和个人一、二、三等奖。
学校坚持合作发展,推进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实施两个“三进”,即企业、企业家、企业优秀文化进校园和学生进企业、教师进行业、学校进社会;努力提高“三力”,即学生的就业创业竞争力、教师的行业企业影响力、学校的社会社区贡献力。建立校外实践基地200多个,校内实践基地90多个,定向或订单式人才班20多个,聘请校外职业发展导师200余名。
学校坚持开放发展,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先后与俄罗斯、白俄罗斯、韩国、马来西亚、丹麦等近20个国家的30多所高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设有校际交换生、课程培训、学历提升、境外实习就业等国际合作项目。实施校际学分互认、互换、双学籍、双文凭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融合国外课程培养,学生可通过“2+2”、“2+3”等分段培养方式到国外攻读本科、硕士学位;学生可到阿联酋、新加坡、韩国、马尔代夫等国家实习、就业。
学校坚持文化育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助力学生成长成才。学校男子足球队连续9年蝉联海南省大学生足球联赛冠军,2015年荣获全国大学生足球联赛季军,2018年荣获全国大学生足球联赛亚军,2019年荣获全国大学生足球联赛冠军;每年评选“经贸自强之星”,树立一批向上向善向好的海经贸青年榜样;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连续16年为博鳌亚洲论坛年会提供高水平志愿服务;近50个大学生社团,为学生张扬个性和全面发展提供平台;丰富多样的人文课程和校园文化活动陶冶学生情操、滋养学生心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与就业创业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各生源省公布的招生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批次:海南省录取批次:高职(专科)批。其他省份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详见各生源省份高考填报志愿用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与就业创业处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根据生源情况和生源省份的规定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我校对江苏省进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的安排采取先分数后等级办法确定,同分考生按语文和数学总成绩确定先后顺序。
我校对海南省、浙江省、山东省、天津市、广东省、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重庆市、湖南省、湖北省、福建省等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安排专业录取,各招生专业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等,以上述12省(市)教育考试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九条 其余各省普通类专业录取,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的安排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办法确定。高考成绩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条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在高中阶段品行优秀;在文艺、体育方面有特长;在高中阶段担任学生干部,有较强组织能力。
第二十条 专业调剂:未进入所填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调剂专业时原则上注重考生原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的相近性和兼顾专业相关单科成绩。原填报志愿时不服从专业调剂,但在录取前向我校提交书面申请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作专业调剂处理。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投档时考生的文化课程及术科分的权重计算比例按各招生生源省份要求执行。没有要求的省份录取时对投档考生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及男女生比例要求:
我校各专业原则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入学后,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我校各专业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三条 对各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各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退档原则:没有填报我校志愿者;体检不合格者;身体条件不符合所填专业要求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本人书面申请放弃录取者。以上情况可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可登陆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也可通过考生所在省招办开设的招生录取信息网络或各地市县招办查询。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新生入学资格。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