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2022年普通高招章程_高校之窗|中国高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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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2022年普通高招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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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由生源所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考试院)统一组织,我校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考试院)的时间和规定开展高招工作。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1.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录取原则择优选拔新生。

2.我校录取新生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3.对投档考生,我校遵循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按照专业招生计划、根据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到低进行录取;专业计划录满后,若第一专业志愿未录取,则按照高考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满足考生所报其他专业志愿;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如服从调剂,可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的专业;不同意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未完成的计划,按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志愿征集。

4.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调整专业计划。

5.对于相同分数的考生,在其他条件均符合录取标准的条件下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排名高低顺序录取。

第十九条 退档原则:按照高招体检标准和我校录取选择,对不符合我校录取条件的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给予退档。

第二十条 体检标准: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费与住宿费

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执行,严格依照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文件规定,医学类专业执行学费4800元/生/年、非医学类专业按章程中公示的专业收费标准执行,护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执行16000元/生/年。400//年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资助政策

奖学金及资助措施: 学院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了资助体系,其中包括:

1.“绿色通道”:对被我校录取入学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一律办理入学手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入校前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可在入校后通过学院资助办公室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根据贫困生的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办法予以资助。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生可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学校奖学金(300——1000元/学年)等待遇。

3.国家助学金: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顺利完成学业,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可提供家庭经济困难佐证材料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4.助学贷款:按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生办理高校助学贷款,最高申请贷款额度为每年12000元。

5.勤工助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工作岗位,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2元人民币。校内固定岗位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为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奖学金及资助措施按照国家政策执行。退役士兵的学费资助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如与上级政策相抵触,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第八章 入学和毕业

第二十三条 新生报到:已录取的新生应该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不按时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信息,将上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在录取库中予以注销,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违规违纪者,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新生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异动按照教育部、教育厅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毕业:学生学完全部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经学校毕业资格审查合格后,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发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

学院地址:郑州市陇海西路与京城南路东北角

招生咨询电话:0371-68877599 68896199

学院纪委电话:0371-68538560

学院电子邮箱:zzwsjkzyxy@163.com

学院招生咨询QQ群号:777275766

学院官方网址:www.zzhvc.com

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 http://zhaosheng.zzhvc.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2022年的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 我校无其他校区和分校。

第三十一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招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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