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2023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_高校之窗|中国高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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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2023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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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浙江省普通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3年绍兴文理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绍兴文理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349,浙江省招生代码:0022。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绍兴文理学院。

第九条  办学地点:校本部(河西校区: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508号;南山校区: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大道900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监督电话:0575-88342357。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报名办法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

2023年三位一体总招生计划数为135人,具体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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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生只能在报考类别中(理工1类、理工2类、理工3类)选择其中的一类报考,不得兼报。

2.学校按测试组别(理工类)组织综合素质测试,测试成绩在同一报考类别下的所有专业均有效。

3.允许“三位一体”招收的学生申请转专业,但仅限于同一报考类别内的招生专业之间互转。具体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4.土木类一年后由学生自主选择分流到土木工程、地质工程专业。

第十四条  报名条件

1.已参加202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认可往届生高中学考成绩,凡涉及同时具有新高考改革前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的科目等级以及新高考改革后的技术科目等级成绩的情况,取科目中的最高等级作为技术科目的学考等级。

2.高中学业水平测试达到3A及以上,或A等与B等之和为5门及以上,其余D等及以上,同时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均为B等及以上(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均为P等及以上)。

第十五条  报名方式

1.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

2.网上报名:报名考生登录绍兴文理学院本科招生网(zs.usx.edu.cn)网上报名系统,根据系统提示的“报名流程”进行报名。

3.材料上传:申请人书面材料须以扫描件(拍照)上传报名系统,文件内容必须清晰。如若图片内容模糊不清,审核不通过,责任自负。无须纸质材料寄送。

具体扫描材料包含如下:

(1)《绍兴文理学院“三位一体”招生申请表》。要求在报名系统中在线填写个人信息,提交后再通过报名系统直接打印。纸质申请表填写的内容必须经中学教务处审核认定,并加盖公章,考生本人签名后将盖章签名的申请表扫描(拍照)上传。

(2)身份证(正反两面)。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

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资格审查工作组,根据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中学阶段综合表现进行评定,按各报考类别招生计划数6倍的比例(最后一名同分均入围原则),确定入围我校“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环节的考生名单。如报名人数不足报考类别招生计划数的6倍,则符合报考条件考生全部入围综合素质测试环节。

资格审查采用百分制,其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90%,中学阶段综合表现10%。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方法:A等计10分,B等计8分,C等计6分,D等计4分。

第十七条  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材料上传时间:3月1日至3月13日。

2.资格审查时间:3月14日至3月20日。

3.结果查询、网上缴费:3月21日至3月27日。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登录个人报名系统,支付宝或微信扫码缴费,收费标准为140元/人,完成报名。缴费截止时仍未缴费的考生报考无效。缴费成功后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考试,报名考务费概不退还。学校不接受现场缴费。

4.综合素质测试准考证打印时间:4月1日起,完成报名的考生可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第五章  综合素质测试

第十八条  测试时间、地点

1.测试时间:2023年4月8日。

2.测试地点:绍兴文理学院。

具体报到时间、报到地点详见准考证。

第十九条  测试内容与形式

面试全程时间为12分钟/考生(包含审题和作答)。主要测试学生的专业素养、专业潜质和工程意识,包括“自我陈述”和“必答题”两个环节。所有题目一同展示,并以口述形式在规定时间内逐一完成所有题目的回答。

必答题测试主要考察学生的工程分析能力、思维能力及创新意识。自我陈述主要考察学生的专业匹配度、综合素养等。

第二十条  成绩评定

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以面试成绩计,满分为100分。在综合测试成绩60分及以上的考生中按各报考类别招生计划数的6倍(最后一名同分均入围原则)确定三位一体招生录取入围资格名单。合格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公示后,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六章  志愿填报与录取原则

第二十一条  志愿填报

入围考生必须参加浙江省2023年高考普通类的报名和考试。志愿填报纳入浙江省普通高校普通类提前录取统一填报,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考生须在五个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报“绍兴文理学院”,否则无效。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报考类别相对应的招生专业范围内,且符合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同一报考类别内的招生专业考生可以兼报,如理工1类合格考生,可以同时填报理工1类中的多个专业,凡有不喜欢的专业,请不要选择专业服从调剂。

第二十二条  录取规则

1.高考总分要求不低于浙江省普通类第一段分数线上30分。

2.综合成绩折算方法:

综合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2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60%。

其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方法:A等计10分,B等计8分,C等计6分,D等计4分。

3.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若仍相同,按高考总分位次先后排序。

4.专业投档办法:实行分类录取。对同一报考类别内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按照招生计划总数1:1分别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按“分数优先、平行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当考生综合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必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如仍不足,则从投档基准线下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逐一择优录取到未满专业(必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直至满额。

5.录取人数:若各报考类别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达到该类别招生计划总数的110%(按小数点进位处理),则录取人数控制在该类别志愿填报人数的85%(按小数点舍去处理)以内。

第二十三条  其他要求

1.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㈠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㈡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㈢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㈣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2.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

第七章  入学复查、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508号  邮编:312000

联系部门:绍兴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8345555  传真:0575-88364492

学校网址:http://www.usx.edu.cn

招生网址:http://zs.usx.edu.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遇重大突发情况,学校将视情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绍兴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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