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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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录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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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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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加分政策和规则,考生政策性照顾加分计入总分,按照总分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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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进行录取,无规定的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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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予以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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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第一志愿考生上线人数不足该专业招生计划一半时,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该专业进行保留或取消,该专业志愿考生转入其他志愿专业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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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特殊专业录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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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认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美术类)专业联考(统考)成绩,成绩合格者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或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的投档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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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考空中乘务(航空服务与管理)专业考生要求: 200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生身高:162cm-175cm,男生身高:173cm-185cm;视力:单眼裸眼或戴镜视力应当达到 0.5(c字表)及以上(裸眼视力不能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佩戴矫正镜参加体检),无色弱、夜盲、弱视和视野异常,无影响视功能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五官端正,体型匀称,无过度肥胖或营养不良,无明显的“O”型或“X”型腿,无明显内、外八字步,无骨关节疾病或畸形;着夏装时体表暴露部位无明显疤痕和色素异常,无影响肢体功能的疤痕、纹身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口吃、舌短现象;听力正常;无精神病史,肝功能正常,无各类慢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