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学院执行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同时设立院级奖、助学金。院级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院级助学金为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扶措施之一,面向全体在籍学生评定,每学期评定一次。学院通过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