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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浙大城市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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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16个省(自治区)招生,具体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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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为100%;按照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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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部分专业按类招生。按同一专业类招收的本科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专业类学科基础学习后,可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能力等,依据学分制培养方案,按学校有关规定,选择修读本专业类中的某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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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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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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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英语类专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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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根据培养要求对部分专业设定英语单科合格线。英语、商务英语、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工业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会展经济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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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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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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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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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类)时,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专业平行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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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类)时,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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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考生的两项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1B1C及以上,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按江苏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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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学校全日制专升本招生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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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学校美术类专业招生按照《浙大城市学院2020年美术类招生简章》(浙大城院〔2020〕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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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大城市学院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浙大城院〔2020〕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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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0015
电话:0571-8801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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