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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助

长春人文学院

?四: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育人工作。在政策方面,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我校还设立生源地助学贷款、校级奖学金和校级勤工助学等资助体系。具体如下:

1.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我校开通了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工作。

2.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我校学生享有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权利。

3.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我校学生享有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服义务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直招士官国家教育资助等受助权利。

4.我校奖学金设立: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每生每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每生每年800元;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6%,每生每年600元;单项奖(多元成才奖)的评选,根据学生取得实际成绩,各院(系)申报,经学校评审后,确定人选名额,每生每年1000元。

5.我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立:为保证学生在校园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来源为学校专项经费。设立固定勤工助学岗位170个,勤工助学岗位工资不低于10元/小时。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同时,我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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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博硕路1488号
邮编: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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