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自治区教育厅统一领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远程网上录取,以高考成绩为依据,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考生体检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复查,经复查存在弄虚作假,体检不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民族成份不受限制。
第十四条 外语类专业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英语专业对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西藏考生不低于50分,其他省份考生不低于110分;其他专业无语种和单科成绩限制。
第十五条 英语类专业原则上要求考生参加所在省份组织的英语口试并合格;体育类专业要求考生参加所在省份的体育加试并合格,且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省高考加分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分数相同时,理科依次按数学、综合、语文成绩确定先后顺序,文科依次按语文、综合、数学成绩确定先后顺序。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其相关文件规定的同分处理方法执行。在专业录取环节中,遇到同分同位现象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专业录取;在专业调剂环节,将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确定专业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