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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长治医学院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学费、住宿费等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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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解放东街161号
电话:0355——303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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