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录取规则
1.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2.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3.学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优先保证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其分数一般应高出考生所在省录取线20分,并根据专业志愿情况确定录取与否。
4.同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根据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与第二专业级差分,控制在3分以内,第二专业之后视为平行专业,不再有级差分。
5.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排队,对符合降分条件的考生按实际的总成绩排队。在高考总成绩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政策照顾加分考生以及有其他特长的考生。
6.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需参加校考并取得合格证,录取时文化课必须达到各省、市、自治区招办划定的合格线。陕西省以外的其它省份按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专业校考成绩×70%+文化课成绩×30%);2010年陕西籍艺术类考生,报考工业设计专业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报考艺术设计和动画专业按校考专业成绩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