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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西安音乐学院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课统考,各专业文、理兼收,外语语种不限,男、女录取比例不限。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一条 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艺术与科技专业基本乐科成绩按比例计入专业总分。音乐类其它专业均需参加基本乐科考试并设合格分数线。

第十二条 文化课、专业课、基本乐科分数分别达到规定合格线,依据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按比例折合成综合成绩,按照专业、省份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按招生计划录满为止。艺术史论和艺术管理专业合格考生我校将按照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至低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时我校在国家招生政策指导下,自行划定各省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不设单科分数线。

第十四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考生须诚实守信, 凡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校徽、校训

联系方式

地址:西安市长安中路108号 电话:029- 88667100 邮编: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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