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构建了“奖、助、贷、补、减”五位一体的帮困助学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