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帮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设有奖学金、助学金、特困补贴、国家助学贷款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校后交清第一学年各项费用,取得学籍后,根据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特困补贴、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