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的性质和目的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考是全国普通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宗旨是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科学、严谨的考试方法和手段,以达到对音乐类考生专业水平及素质进行客观、准确评定的目的,以利于招生高校根据本校音乐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全面衡量、择优录取音乐类各专业新生,更好地培养合格的、符合社会需求的音乐人才。因此,考试科目设置要求具备音乐专业人才选拔的共性,试题难易程度适中,并利于成绩评定。
二、考察要求
通过考试来考察考生的演唱或演奏能力、音乐感知能力、听觉能力、识谱能力;考察考生掌握音乐理论基础知识的情况。
三、考试科目
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考试科目分为基本乐科和主试科目,满分为300分。基本乐科包含视唱、练耳和基本乐理三项,满分为60分;主试科目为声乐或器乐,满分为240分。
练耳和基本乐理考试时间共计2小时。
基本乐理部分卷面原始分数满分为100分,加权后按满分10分计入音乐类专业统考总分。
练耳部分卷面原始分数满分为100分,加权后按满分20分计入音乐类专业统考总分。
视唱部分原始分数满分100分,加权后按满分30分计入音乐类专业统考总分。
声乐或器乐原始分数满分为100分,加权后按满分240分计入音乐类专业统考总分,考生须在报名时确定其中一项作为主试科目。
四、考试内容和形式
(一)声乐考试内容和形式
1、考试目的
通过考生所演唱的歌曲,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音准感、节奏感、音乐表现能力等。
2、考试内容
考试时由计算机考试系统从考生在考前填报的三首歌曲中随机抽取一首作为考试曲目。
3、考试要求
(1)声带无毛病,能够运用良好的发声方法进行演唱。
(2)用准确的语音(普通话、方言、外国语言)演唱。
(3)歌剧咏叹调须用原调演唱。
(4)考场提供钢琴,考生自带钢琴伴奏,不得使用音像制品。
(5)歌曲演唱时间总体不超过3分钟。
4、考试形式
面试,现场演唱。
(二)器乐考试内容和形式
1、考试目的
主要从考生演奏姿势和方法、演奏技巧、表现能力与作品难易程度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考察考生的器乐演奏水平。
2、考试内容
(1)乐器种类:中外各类乐器。
(2)考试时由计算机考试系统从考生在考前填报的两首乐曲中随机抽取一首作为考试曲目。
3、考试要求
(1)演奏流畅、准确,无不良演奏习惯及明显失误。
(2)能感悟音乐作品,准确把握音乐风格。
(3)除钢琴和手风琴外,其它乐器种类考生可自带伴奏,所有考生不得用音像制品。
(4)乐曲演奏时间总体不超过5分钟。
4、考试形式
面试、现场演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