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报考条件与报考方式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条件
报考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的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学科成绩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报考条件
1、中职阶段所学专业与所报考的招生专业大类相对应。
2、取得与招生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人事劳动部门主考(或授权)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等级证书,或取得省教育考试院主考的专业技能课程B级以上(含B级)证书。
第十八条 网上预报名
3月21-25日接受考生网上预报名,预报名将采取网上填报考生信息及网上预审方式进行(预报名详细流程届时请关注我校招生网)。
第十九条 纸质材料审核
考生预报名信息在我校招生网上预审通过后,考生须于3月27日前将报考纸质材料寄达我校招生办公室。我校将在3月28日前完成对考生纸质材料的审核,并在网上公布纸质材料审核结果。报名纸质材料主要包含以下材料:
1、普通高中毕业生须寄送的材料
①《2014年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考试考生报名表》;
② 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③ 普通高考报名时的回执复印件;
④《2014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正式报名信息表》复印件;
⑤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⑥申请加分的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须寄送的材料
①《2014年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考试考生报名表》;
② 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③ 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能课程证书)复印件;
④ 普通高考报名时的回执复印件;
⑤《2014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正式报名信息表》复印件;
⑥ 申请加分的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⑦ 毕业证书复印件(往届毕业生须提交)。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考核科目
2014年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根据报考对象的不同,实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普通高中毕业生实行“综合文化考试+面试”的考试形式,综合文化考试和面试的权重比例为2:1,中职毕业生实行“综合文化考试(含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专业技能考核”的考试形式,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专业技能的权重比例为4:3:3。
第二十一条 考核内容
1、普通高中毕业生
综合文化知识考试:以综合能力测试为主,内容包括语言应用能力、逻辑推理能力、信息采集和应用能力、综合解决问题能力、职业道德基本要求、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人际交往基本常识等。
面试:采取现场考核和问答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学生自身专长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素质、综合素质、思辨能力及临场应变能力。
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综合文化知识考试:含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考试内容涵盖自然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人际交往基本常识、汉语言写作基本能力、专业综合理论等技能型人才必备的实用性知识要求。
专业技能测试:考核内容主要为专业技能测试,旨在考核考生专业方面的基础素质和基本技能。
第二十二条 成绩计算
普通高中毕业生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综合文化知识)+附加分+面试成绩。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综合文化知识、专业综合理论)+附加分+技能测试成绩。
第七章 附加分
第二十三条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在考试总成绩中加分,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按其所获得的最高奖项加分,不累计加分,附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
在校期间获广东省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竞赛一等奖、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者,可加20分;获广东省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竞赛二等奖者,可加15分;获广东省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竞赛三等奖者,可加10分;获广东省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竞赛优秀奖者,同等条件下可由学校优先录取。
具备加分条件的考生应在报名时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由招生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是否具备加分条件。
第八章 录取原则
第二十四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本着德、智、技、体全面衡量的原则,分专业累计总分,按专业志愿及总分从高到低录取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学校根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示录取名单。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文件(《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考文化科考试收费科目的复函》[粤价函〔2009〕279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收费标准等的复函》 [粤价函〔2003〕12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新增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3〕63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体育技能课程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5〕603号])执行。
第十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七条 录取新生于9月份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具体时间见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工作安排
第二十九条 学校自主招生各项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时间工作内容
3月1日—25日 编制招生方案、招生章程、招生简章,进行招生宣传
3月21日—25日接受考生报名
3月28日前 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并在网上通知考生审核结果
4月20日 组织考生进行笔试(综合文化知识考试)
4月26日前 公布综合文化考试成绩,并公布进入面试和技能测试考生名单
5月4日组织面试或技能测试
5月20日前 公布考生成绩及拟录取名单,报省招生办审核
5月30日前 公布录取名单,办理录取手续,新生预注册
第十二章 招生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监督与申诉
监督部门: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周奇舟
监督电话:020-83986463 传真:020-83986463
电子邮箱: qizhou_zhou@sohu.com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渔兴路18号 邮政编码:510520
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渔兴路18号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
咨询电话: 020-37395432 37395743
87524070 87524020
传真:020-87218126 电子邮箱: ckdzsb@21cn.com
学校网址:http://www.gpc.net.cn
招生网址:http://www.gpc.net.cn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