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14年单独招生工作章程_高校之窗|中国高校之窗 
大学库管理系统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14年单独招生工作章程

中国高校之窗

七、命题与评卷

第二十条 文化基础考试由我院委托校外相关专家依据国家课程标准和考试大纲要求命题,主要考查考生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能测试由我院组织专家命题。命题依据学院制定的《CAD绘图》、《工程算量》考试大纲。

第二十二条 评卷工作我院将科学合理的制定评判标准,加大信息公开及结果公示力度,确保考试评判工作公正、透明。

八、录取办法 

第二十三条 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要求,实行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学校负责的体制,按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 条专业确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 若所报专业已满,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以录取。

第二十六条 考生成绩相同的情况下,获得如下奖励的考生优先录取:

1、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三好(优干)荣誉称号的品学兼优的考生;

2、高中阶段获得由地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发明、创新等大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3、在市级及以上体育、文艺等方面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获三等奖以上的,以及取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的考生;

4、高中阶段获得由地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比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5、其他学院认可的特长。

第二十七条 已被本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享受相同待遇。但不能再参加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考,也不能被其它高校录取;未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考。

九、免试录取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的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可向我校申请免试入学。

申请免试的考生于4月7日前到我院提交有关获奖证书及各类资格证书、聘用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所报专业类别应与获奖的专业相近。经我院审核后,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

申请免试入学考生免收报名费,已被我校免试录取的考生,无须参加2014年春季高考。

十、录取结果的公示

4月16日至 4月20日,学院将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在学院招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录取通知书由学院寄发。考生可登录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本人成绩及录取结果。

十一、报到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单独招生录取的学生与参加高考的考生统一时间入学,学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内到我校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

第三十条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对在新生复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学籍规定》处理。

十二、违规处理

凡在单独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记入高考诚信档案。

十三、时间安排

时间 工作内容
3月15日-4月7日 考生网上报名(http://zs.sdcjxy.com/)
报名结束后 考生资格审查
4月11日前 网上公布可以参加考试的考生名单
4月12日 考生到校确认、缴费、看考场、领取准考证
4月13日 考试
4月14日- 15日 阅卷统分、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4月16日-20日 网上公示拟录取考生名单
4月21日 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
5月 2 日后 办理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

十四、其他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及退费按照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制度

1、奖学金、助学金: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

2、勤工助学:为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3、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协助办理助学贷款。

4、学校为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设立绿色通道。

第三十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单独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

十五、联系方式:

电  话:0531-67892888、89709885、89709888 、67892886

传  真:0531-67892888

监督电话:0531-89709799        邮编: 250103      

网  址:www.sdcjxy.com          邮箱:zsglkcjxy@163.com

校  址:山东济南市旅游路4657号(旅游路东首)   

中国高校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