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院录取2014年新生的基本条件:
1.符合教育部颁布的《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
2.参加2014年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
3.身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所有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录取具体方式:
1、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我院为普通高校专科批次录取院校。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首先在上线的报考我院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2、录取线内按报考我院的第一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
3、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4、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可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与同成绩的其他考生同样对待,无单科成绩要求。
5、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依次按高低分进行录取。
6、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美术类考生取得山东省美术类专业合格证的,达到山东省艺术类专科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线分数的,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出现专业成绩平行分的考生,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7、通过邮政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8、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五章 学费标准及奖学金、贷学金制度
第十八条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大专(高职)学费标准为4800-5000元/年。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执行政府新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退学学费规定: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学费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奖助学奖励政策。同时,学院还实行了“学费减免”、“特困补助”、“勤工俭学”、“院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项目。
第二十一条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可持学院录取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毕业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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