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九万五千元人民币
住宿费:每生每学年约一千二百元人民币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二条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设置多项奖、助学金及贷款,资助有经济需要,学业成绩优良之学生。申请及颁授条件按我校相关规定实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部门:学校招生委员会,电话:(0755)86920057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部门:学校招生办公室
招生热线:(0755) 86920622
传真号码:(0755)86920634
电子邮箱:admissions@cuhk.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cuhk.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委员会。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