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试办法
在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的指导与监督下,学院自主命题,对考生的文化课素质和职业能力及职业技能水平进行测评。
(一)文化课
所有考生均需参加,各类考生采用同一试卷。
1.考试内容:语文、数学、英语大综合。
2.考试方式:120分钟闭卷笔试。
3.试卷分值:150分。(其中语文75分,数学45分,英语30分)
(二)职业能力
普通高中考生和中职考生参加(音乐、舞蹈、美术考生除外)。
1.考试方式:90分钟闭卷笔试。
2.试卷分值:150分。
(三)职业技能水平
报考音乐、舞蹈、美术专业的考生参加。
1.音乐、舞蹈类专业的考试方式:才艺表演,时长3分钟,分值150分。
2.美术类专业的考试方式:素描,时长180分钟,分值150分。
(四)考试组织:学院设点集中考试,统一封闭评分。
(五)考试日程安排
| 时间 | 考试内容 | |
| 2015年4月12日 | 08:10-10:10 | 语文、数学、英语大综合(全体考生参加) |
| 10:30-12:00 | 职业能力(非艺术类考生参加) | |
| 10:30开始 | 才艺表演(音乐、舞蹈类考生参加) | |
| 14:00-17:00 | 素描(美术类考生参加) | |
(六)相关要求
考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报名、考试期间,交通、食宿自理。
五、录取办法
(一)考生录取成绩由考试成绩、技能加分、技能竞赛获奖加分、照顾加分组成,即:
录取成绩=考试成绩+技能加分+技能竞赛获奖加分+照顾加分
(二)考试成绩计算办法:
1.普通高中考生与中职考生(音乐、舞蹈、美术专业的考生除外):
文化课成绩×50%+职业能力成绩×50%
2.音乐、舞蹈、美术专业的考生:
文化课成绩×30%+职业技能水平成绩×70%
(三)加分
1.专业技能加分: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并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且报考专业与职业资格证书专业属同一类别的考生,录取时将给予相应的专业技能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下列多项加分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
(1)获得初级工级别职业资格证书,加20分;
(2)获得中级工级别职业资格证书,加30分;
(3)获得高级工及以上级别职业资格证书,加40分。
2.技能竞赛获奖加分:
参加由政府部门举办技能竞赛并获奖的考生,录取时将给予相应的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下列多项加分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
(1)参加省级技能竞赛并获奖的考生,加50分。
(2)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并获奖的考生,加60分。
3.照顾加分与优先录取:具体项目及标准以河南省教育厅、省招办公布内容为准。
(四)凡符合加分和优先录取考生,必须在3月30日至4月9日(每天8:30---16:30)期间,将相关申请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考生本人或其委托人交予学院,经审核通过后,方可享受加分或优先录取。
(五)录取规则
1、录取时,普通高中生源按总计划1:1.2的比例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依照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按录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满为止。中职类、艺术类生源按专业计划1:1.2的比例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依照考生专业志愿,按录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满为止。
2、若某专业分数线上生源不足,专业计划无法完成时,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可将计划缺额调整到生源充足的专业。
3、根据单招生源情况,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减单招总计划。
六、相关事宜
(一)单独招生是国家授权高校独立组织考试录取的一种方式。通过单独招生被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本年度的普通高考(含对口招生考试),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本年度的普通高考(含对口招生考试)。通过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招录取的考生各方面待遇完全相同。
(二)通过单独招生录取的大学新生,入学后进行资格复查,舞弊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报考人数较多的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可指派专人携介绍信来我院为学生集体办理报名手续和政策加分或优先录取确认手续;也可与我院招生就业处联系,由我院派专人到学校办理。
七、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与监督机制
(一)学院成立由院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单独招生工作的领导。
(二)成立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纪检监察人员及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单独招生选拔录取工作监督小组,对单独招生进行全过程监督。
八、违规、违纪处理
(一)考生本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参加此次单独招生考试。根据河南省招生办公室规定,对违规、违纪骗取提前单独招生录取资格的考生,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已被提前单独招生院校违规录取的考生,要坚决清退,并取消其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资格,记入考生高考诚信档案。(二)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文件附件)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直接参与舞弊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