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_高校之窗|中国高校之窗 
大学库管理系统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中国高校之窗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00-120%之间。其中在浙江省平行志愿提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00%。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院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第二十条 英语单科要求:报考会计学(国际会计ACCA)、英语(经贸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高考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90分(英语满分为150分),高考英语单科满分不足150分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达到该省(直辖市、自治区)英语单科及格线。如英语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则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将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评价高、英语及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专业志愿均未录取者,再根据计划缺额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处理服从专业调剂考生。

第二十五条 选拔优秀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专升本)招生工作,学院按照《浙江省2015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2015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复查和收费

第二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学费标准按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的核定标准执行。会计学、会计学(注册会计)、会计学(国际会计ACCA)、财务管理、金融学、金融学(银行与国际金融)专业收费标准为22000元/生·年,其他专业收费标准均为17000元/生·年。报考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的考生要充分考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生住宿费标准为:1500元/生·年。

第七章 奖励和资助

第三十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以奖励优秀学生。

第三十一条 资助政策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院联系方式:

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shufe-zj.edu.cn

咨询电话:0579-82166011

电子邮件:zsb_shczj@126.com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

邮编:321013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中国高校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