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2015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专升本”招生按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2015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一)非浙江省生源、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报考,高考成绩符合我校卓越学院学生选拔条件者,录取后可自愿申请、经过测试后进入卓越学院学习。
(二)浙江省生源、一类(第一批)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进档考生:
1、理科超过一批线35分(含)的,确保录取在所填第一专业(除卓越学院);超过一批线25分(含)的,确保录取在所填六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志愿中。
2、文科超过一批线25分(含)的,确保录取在所填第一专业(除卓越学院);超过一批线20分(含)的,确保录取在所填前三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志愿中。
(三)新生奖学金(须第一志愿或平行A志愿报考我校)
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理科前500名、文科前300名的,奖励20000元/人;考生高考总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理科前1000名、文科前500名的,奖励15000元/人;考生高考总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理科前1500名、文科前700名的,奖励10000元/人;考生高考总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理科前2000名、文科前900名的,奖励5000元/人。
第二十九条 报考我校卓越学院的浙江省考生,理科高考投档成绩必须高出省一批线50分(含)以上;文科必须高出省一批线40分(含)以上。
第三十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生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
第三十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学分制收费。每学年初按学生所在专业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按类招生的专业,以类内最低专业学年学费预收,确定专业后结算。具体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网站公布。
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