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_高校之窗|中国高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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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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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太原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招办的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七条  太原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或按平行志愿投档)报考我校的考生,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接受非第一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的调剂征求志愿)考生。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录取专业;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考生单科成绩排序的顺序是:文史类: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工类:数学、语文、理科综合;若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服从专业调配,将调配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配,则予以退档;艺术类考生在文化成绩达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即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和各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网站直接进行查询。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入   学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学费及公寓住宿费,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遵照国家政策,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同时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和特别贡献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本科生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太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太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专科生学习期满,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太原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新校区网址:www.sxtyu.com

中校区网址:www.FLNC.com.cn

北校区网址:www.ectyu.com

第二十五条  新校区招生咨询电话: 0351-8378227

传真: 0351-8378226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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