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收、退费及奖助学金情况
第十九条 学费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如有变动,届时按山东省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退费规定: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学生须在每学年报到时足额缴清所有费用,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其它费用也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
第二十一条 资助措施:学院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为不让一名学生因贫困而辍学,解决学生求学的后顾之忧,学校结合实际,采取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缓等资助政策,形成了以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主要渠道,以奖、助学金为重要辅助,以勤工助学为主要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学校奖学金用于奖励成绩优秀、学习成绩进步、某些方面有特长或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受奖面达50%。
在充分发挥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作用的基础上,学校还积极采取措施,开辟勤工助学岗,设立管理型、劳务型、技术型等勤工助学岗位,从不同方面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需求,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毕业证书名称及类别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习期满,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学院颁发山东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特殊教育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31-87198317 传真:0531-8719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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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南辛庄西路326号
邮政编码:250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