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实施“阳光招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考生自愿报考、学校综合测评、双向互动选择”的办法。
第十九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中报考航海技术或空中乘务、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的考生身体健康另有要求(详见第八条规定)。凡报考航海技术或空中乘务、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并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请在4月24日16:30前,将《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格检查表》或《高考体检结论反馈单》自行送交或传真至本校招生就业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484891),在录取前未交《高考体检表》视作自动放弃录取资格。对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作此要求。
第二十条 录取男女生比例不限。学校专业培养以英语为外语教学的语种。
第二十一条 综合成绩合成办法。所有专业录取的综合成绩均为600分,由考生的高中学考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五门科目换算成绩(满分300分)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满分300分)两部分合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于5月3日确定各专业考生录取情况。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按照专业招生计划数,以1:1.4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各专业“拟录取”和“备录(含顺序号)”考生名单,其中后40%的考生作为备录。报考我校的考生只能被一个专业拟录取或备录取。
第二十三条 若某专业录取最低分出现考生同分的情形,则依次按考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高中学考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单科成绩的顺序依次确定“拟录取”和“备录(含顺序号)”考生名单。上述情形又相同时,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或备录取。
第二十四条 若某专业参加素质测试人数小于等于招生计划数,则参加该专业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均被确定为“拟录取”。对综合成绩低于300分的考生不予确定“拟录取”或备录取,对不符合航海技术或空中乘务、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身体健康要求的考生不予确定“拟录取”或备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于5月7日将“拟录取”、“备录(含顺序号)”和“未录取”考生名单提交至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第二十六条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所报考各院校专业录取情况。被拟录取的考生,可选定其中1所院校专业作为录取结果。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正式录取考生的其他院校拟录取和备录取资格随之失效。院校的缺额计划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陆服务平台选定录取院校。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七条 我校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招生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
第二十八条 互动选择网上录取5月16日结束。学校于5月17日-30日将录取名单在本校招生网站和浙江省教育考试网同时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学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高职提前招生已录取考生不再参加当年后续各类普通高校招生,未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当年高考。
第七章 招生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招生监督和制约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综合测评和录取过程的监督,同时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71-88481783。
第三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1515号
招生网址:http://zs.zjvtit.edu.cn
招生电话:0571-88481880,88481758
传真:0571-884848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