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复试内容
复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一)笔试。专业课笔试由学校统一组织,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二)面试。面试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组织,面试专家组具体实施。面试主要考核考生的综合分析、语言表达、外语听说等能力。专家组成员主要以提问的方式对考生进行面试。面试专家组成员依据考生面试表现当场记名评分,每位考生的面试得分为专家组所有成员记名评分的平均分(消除组间偏差后),满分为100分。
各培养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面试记录、评分表存档等工作。面试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面试组织程序如下:
1、面试时,考生应当携带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以备核查。
2、以随机方式决定考生的面试组号和面试序号,具体办法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决定。
3、面试开始前,由面试专家组组长以抽签的方式决定该组专家的面试组号。
4、各面试专家组按抽取的组号对该组考生按面试序号进行面试。
5、各培养单位按面试分组用规定表格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送各考生面试获得的各专家评分(由组长签名纸质一份,电子档一份)。
6、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各面试组考生的组内平均分与组间平均分之差,对组间偏差进行统一校正;消除组间偏差后的成绩为各考生的面试得分。
(三)校内一志愿调剂的考生,笔试仍参加原报考专业的科目,面试参加调入学科专业。
(四)没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考生(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除外)复试时,应当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非法学法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和单独考试除外)。加试由各培养单位组织,每门课笔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加试的每门课程得分达到60分为合格,不计入总得分。
五、录取
(一)考生总得分。
考生的初试总分、复试总分分别当量折算后相加即为考生总得分。管理类联考各专业的复试政治理论课达到60分即为合格,不计入总得分;其它各学科初试政治理论课成绩达到教育部A类考生复试基本分数单科要求的视为合格,其考分不计入总得分;所有学科外国语课(外国语言文学学科为第二外国语,下同)成绩达到教育部A类考生复试基本分数单科要求的视为合格,其考分不计入总得分。
考生总得分计算办法如下:
1、对于扣除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课后的初试卷面总分为300分的考生,其扣除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课得分后的初试成绩除以3之后的得分,即为初试当量折算分。
2、对于扣除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课后的初试卷面总分为200分的考生,其扣除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课得分后的初试成绩除以2之后的得分,即为初试当量折算分。
3、考生复试总分为笔试得分与面试得分之和,复试总分除以2之后的得分,即为复试当量折算分(管理类联考〔不含会计硕士〕复试的政治理论课成绩不计入总得分,其面试得分即为复试当量折算分;会计硕士复试的政治理论课成绩不计入总得分,会计学基础和财务理论课笔试成绩计入总得分,其会计学基础和财务理论课笔试得分与面试得分之和除以2,即为复试当量折算分)。
4、考生总得分为初试当量折算分与复试当量折算分之和。
5、政策性加分,计入初试成绩总分,折算为百分制后计入考生总得分。
(二)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按一级学科根据招生计划、志愿顺序及考生的总得分高低,依次确定拟录取名单(考生的总得分相同时,按初试成绩总分高低依次录取;考生的总得分、初试成绩总分均相同时,按复试面试得分高低依次录取)。各培养单位根据拟录取名单自行确定考生的拟录取专业(按一级学科招生的学科除外)。
接收调剂考生的学科,其录取顺序为:
1、第一志愿考生;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调剂到其它学科专业复试的考生;
3、第一志愿未报考我校的调剂考生。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生,自动取消录取资格:
1、复试笔试或者面试低于60分的。
2、未参加体检或者体检不合格的。
3、政审不合格的。
4、已接受其它招生单位“待录取”的。
(四)拟录取的调剂考生,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发送“待录取”通知,拟录取的调剂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另行公告)确认是否同意接受“待录取”,逾期视为放弃。
六、体检
参加复试的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前往我校校医院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执行。
七、其它
(一)招生计划、复试名单、拟录取名单、调剂信息等在安徽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公示,网址:http://yz.ahu.edu.cn。对复试和录取工作全过程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督查组统一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监督电话:0551—63861581,电子邮箱:jwb@ahu.edu.cn。)。
(二)拟录取的研究生确定后可进行预备性师生互选,正式互选自新生入学复查合格后至当年十月前完成。
(三)各培养单位的复试工作细则及其实施过程涉及的相关问题,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由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51—63861850)。未尽事宜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