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2016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_高校之窗|中国高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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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2016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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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符合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经体检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2003年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医学类院校标准的考生可报考我校。

第十六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人数为准。对应(往)届考生、男女比例和语种(入学后以英语为第一教学语种)没有限制。

第十七条根据医药类专业在教学中必须安排临床见习、实习、急诊训练、技能考核、野外采药、显微分析、实验操作、军事训练、保健体育等学习内容,建议考生根据学科特点及自身条件慎重选报。

第十八条根据医药类专业培养特点,学校建议残疾学生、肝功能异常或澳抗阳性者慎报,色盲色弱者不宜报考。根据用人单位对护理专业就业的要求,建议身高1.55米以下的女生慎报考护理学专业。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弄虚作假和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

第二十一条  学费标准:学院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标准如下:

本科专业

本科专业 学费
中医学 15000元/人/学年
中西医临床医学
针灸推拿学
中药学
中药制药
护理学
医学检验技术
公共事业管理 13500元/人/学年
工商管理
市场营销

专科专业

专科专业 学费
护理   9000元/人/学年
医学检验技术

注:各项费用如有调整,以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以鼓励在学习和校园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学院按照教育部当年招生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二十五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

第二十六条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即按考生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体检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在高考成绩总分(含加分)相同的条件下,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学院没有加试要求。

第二十七条学院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政策均予以认可,即提档及分专业时,学院承认符合政策的加分。

第二十八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或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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