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颁布的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理工类、文史类考生的录取原则:
1、在各省(市、区)划定的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对于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2、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分配录取专业时,所有投档考生按投档分排队,根据考生填报我校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个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第二个或第三个等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关专业;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3、对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市、区),院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办法,严格按照志愿先后顺序进行录取,在专业安排时对相同志愿的考生优先录取高分考生。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报考的考生,依次类推。考生所报专业已满,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关专业, 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如果所有专业均已录满,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
凡填报我校艺术类专业志愿的考生,需达到所在省份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合格,同时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份艺术类本、专科录取控制线。
1、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美术学专业,按文化课成绩+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产品设计专业、艺术设计(专科)专业、绘画专业、音乐学专业、舞蹈学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3、音乐表演专业,按专业主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4、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文化课成绩×50%+专业成绩的总分从高到低录取。
以上专业在录取过程中,如出现最后一名并列分情况,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六条 体育类(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及相关省(市、区)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五章 学费标准及奖贷助情况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据河南省政府统一规定的学费收费标准执行。我校各类专业学费分别为:
普通本科:文科专业3400元/年·生,理科专业3700元/年·生,艺术类专业5700元/年·生。
中外合作办学本科:视觉传达设计专业16000元/年·生,舞蹈学专业15000元/年·生,文、理科专业14000元/年·生。
普通专科:文、理科专业3300元/年·生,医学类专业4400元/年·生。
中外合作办学专科:艺术设计专业13000元/年·生,文、理科专业11000元/年·生。
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二年制专科专业8000元/年·生。
第十九条 住宿费标准:按不同的住宿条件,每生每年800——1000元。如有变化,以新生“入学须知”为准。
第二十条 奖学金设置: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项。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按上级分配名额推荐评定,奖励金额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按上级分配名额推荐评定,奖励金额每生每年5000元。
3、综合奖学金:用于激励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每生每年2000元。
4、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和在德育、学习、科技、体育、艺术及考研等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每次奖励额度从100元到1500元不等。
5、新生奖学金:奖励本科二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优秀高中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措施:
1、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按上级分配名额推荐评定,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
2、困难补助:包括一次性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
3、勤工助学基金: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自身劳动获得一定的报酬。
4、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高校地助学贷款两种形式。学生一般可在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获得每年不高于8000元的助学贷款,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帮助困难学生通过银行获得助学贷款。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政府支付。
5、补偿代偿:参加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大学生村干部、特岗教师的学生可通过学校或地方主管部门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6、社会捐助:社会爱心组织或个人通过学校向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进行物质帮助和精神鼓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学制或学分、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许昌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同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十公开”要求,公开有关信息。录取结果通过许昌学院招生信息网及时向社会公布。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374—2968818
学校网址:http://www.xc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xcu.edu.cn
监督电话:0374-2968713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许昌学院招生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