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了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地做好招生工作,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6年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国家代码:13287,省内代码:0121。学院是1999年8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2004年11月经教育部确认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办学地点为浙江省湖州市学士路1号。
第五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名称: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院招生就业部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计划与培养方式
第八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趋势及学院自身办学条件,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2016年学校面向十八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均为非师范本科专业。
第九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批次如下:在浙江省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其余省(市、自治区)所有专业按照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见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2016年继续实施大类(或专业)招生,录取时各大类(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第十一条 学院对按大类招生的学生采取“1+3”模式,实行“厚基础,宽口径”培养。学生在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志愿+成绩”原则进行专业分流。学生申请专业分流和转专业按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艺术类、护理学以及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学生由我院与湖州师范学院联合培养。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00%-105%,具体比例视各省情况而定。
(二)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考生,所有其他专业学生进校后原则上只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
(三)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