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音乐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_高校之窗|中国高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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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音乐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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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五条 录取的考生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

第十六条 考生须参加哈尔滨音乐学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文化课成绩要求不低于2016年黑龙江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在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根据考生志愿,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专业成绩末位同分者,依次按照听音笔试、基本乐理、文化课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音乐表演专业的合唱指挥方向、管弦乐器演奏方向的竖琴乐件,根据考生志愿,采用音乐表演专业钢琴演奏方向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照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政策考生以专业考试成绩作为录取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学院2016年各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最终收费标准以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学院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政策。其中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电话:0451—58597688、58597699

传真:0451—58597686

电子邮箱:zsb@hrbcm.edu.cn

网址:www.hrbcm.edu.cn

第二十五条纪检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电话:0451—58597656

传真:0451—58597656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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