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石油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_高校之窗|中国高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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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石油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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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院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落实。

第十一条 我院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分数线及以上、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普通类专业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全国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第一志愿优先满足其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 我院各招生专业对男女比例不限,英语专业以英语授课为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必修外语课为英语,其他专业外语课以英语讲授为主。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使用省统考成绩的必须达到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使用校考成绩的必须合格。

1.黑龙江省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音乐表演、动画专业按专业课省统考成绩择优录取。

(2)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2.山东省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音乐表演专业优先按照我院校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线上生源不足的,以该省术科统考成绩或经该省级招考部门认可的其他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动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

3.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专业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4.辽宁省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动画专业使用辽宁省美术类统考成绩并执行辽宁省统一投档原则进行录取,即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含高考加分)/2+专业课统考成绩”形成的综合成绩平行志愿投档,择优录取。

(2)音乐表演、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专业课省统考成绩择优录取。

5.考生所在省(区、市)关于艺术类专业录取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我院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在录取过程中征集补报志愿进行录取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我院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六条 学生学业期满,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哈尔滨石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哈尔滨石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我院以各省级招办在录取工作中提供的电子投档单为录取依据并严格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审查,根据国家教育部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思想政治品德或体检不合格、以及其他符合法定情形可不予录取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我院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预录取专业。即将我院所有投档考生按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专业。如其填报的所有专业都已录取额满,也不服从调剂录取,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反社会治安条例或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示的可以不予录取的身体疾患的,我院不予录取。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我院的招生专业情况、来源计划、学费等详细信息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印的《2016年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其他省份均以该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手册为准。我院将按此文件规定执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院学生转学、转专业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教学[2009]200号)以及《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院招生工作人员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并经严格培训,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我院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原则,杜绝和防止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对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人和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网  址:http://www.hip.edu.cn/

E – mail:hip_zsb@sina.cn

咨询电话:0451-87174111

0451-87174222

传  真:0451-87174111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石油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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