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_高校之窗|中国高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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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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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

第十五条  我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  各专业收费标准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入学

第十七条  我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所属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者颁发云南民族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云南民族大学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预科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为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邮编:650031;联系电话(传真): 0871-65172133;招生网网址:http://zsb.ynni.edu.cn;申诉电话:0871-65911117。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的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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