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_高校之窗|中国高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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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程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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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学校建立了“奖、助、勤”为一体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我院实行奖、助、补、减、缓、勤、工等措施,奖励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及品学兼优的学生。2015年累计发放奖、助学金共400多万元。

就读我院的学生有机会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国家助学金一等3500元、国家助学金二等2800元、区政府奖学金5000元。

学院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奖励每人800元、600元、200元。

参与学院勤工俭学岗位的学生可以每月补助300元—1200元。

第十条  报考我校志愿的考生,符合考生所在省、市录取标准,经各省、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者,由我校发给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并加盖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公章,新生持我校新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入学。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在进行复查,凡属徇私舞弊或不符合条件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学校办学地点:广西平果县大学城大学路1号(平果校区)

第十三条  联系电话:0771-38323896769113

0776-2635888 2635568

邮政编码:531400   网址:http://gxgcedu.com

第十四条  我校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代理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考生可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咨询、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第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广西工程职业学院。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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