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职业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_高校之窗|中国高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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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职业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中国高校之窗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录取以考生自愿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报考本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平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报考我校文理科各专业普通双语班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5分(含15分),其他语种文理科各专业普通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20分(含20分)。

第十条  学校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并及时与考生互通信息;不服从调剂着,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录取原则:学校根据“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进行录取。优惠政策: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考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及全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可以向我校提出免试申请并提交相关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我校及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可直接进入我校对口专业学习。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考生不得申请转学、调整专业,学籍注册及毕业证发放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投档按加分录取,按专业、考分录取专业。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获得自治区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空中乘务》专业考生须获得我校专业加试合格证。《播音与主持》专业考生须获得我校专业加试合格证,或其他本科院校的加试合格成绩。在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合格的前提下,专业志愿录取以文化课分数优先为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愿》。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非英语专业语种的公共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严格执行《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手册》中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教学上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职高专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有步骤地对学生实施全面培养。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包括:高校国家奖学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以及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方式,并为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人格培养工程,开设就业指导、就业生涯规划等课程,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使大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院部分专业优秀毕业生可通过相关考试升入本科院校相近专业继续学习两年,可取得本科院校毕业证书和本科院校学位证书。相关政策参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教高【2012】9号)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室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网站、咨询电话、学校邮寄录取通知书公布。

第二十四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uvu.edu.cn

招生就业网址:http://zsjyc.uvu.edu.cn

联系电话:0991—8825404、8809512

传真:0991---8833075

地址:乌鲁木齐市幸福路723号

邮编:8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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