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海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_高校之窗|中国高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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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海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中国高校之窗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报考我校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根据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有关规定,航海技术专业要求身高1.65米以上,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身高1.60米以上,无色盲色弱,听力正常,四肢健全;其中航海技术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均在4.7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及以上;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均在4.6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及以上。轮机工程(陆上)、船舶电子电气工程(陆上)专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继续保留丙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检查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由于船上工作的特殊性,请转氨酶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

报考我校旅游管理(含带专业方向)专业,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生身高低于1.65米、女生身高低于1.56米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

理工类专业  本科:5190元/年  专科:6410元/年

文科类专业  本科:4590元/年  专科:5250元/年

外语类专业  本科:5190元/年  专科:5250元/年

艺术类专业  本、专科:10000元/年

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分为500-1700元/学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奖学金

1、新生奖学金(以下两项同时满足者,取高值一项奖励)

(1)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被录取并已入学注册的省内外本科新生,高考总分达到或超过所在省(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学校奖励10000元。

(2)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被录取并已入学注册的省内外本科新生,高考总分达到或超过学校在当地投档线20分、30分、40分,且总分排名为:外省考生在生源所在地的前两名,广东省考生在所录取专业的前两名,学校分别奖励3000元、4000元、5000元。轮机工程(陆上)、船舶电子电气工程(陆上)专业不参与评奖。

2、学生奖学金: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其中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00、1000、400元/年,奖励面为在校生人数的20%左右。

3、单项奖学金: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鼓励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奖励面为在校生人数的10%左右。分别有立功奖、技能竞赛奖、半军事管理标兵奖、志愿者服务之星奖、优秀毕业生奖和航海奖学金(用于学生境外交流学习,金额为10000元/人·学年)。

4、中国航海学会奖学金:奖励航海类专业在校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名奖金1500元。

5、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成绩优秀,在校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的评定;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的评定。

6、社会奖学金: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在校生还有机会获得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在校设置的各类专项奖学金。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

1、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金额每生不超过8000元/学年。

2、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平均3000元/人·学年)。

3、社会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有机会获得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在校设置的社会助学金。

4、勤工助学: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给予相应酬金,以工助学。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需办理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享受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监察处          

监督电话:020-32083021

传真:020-32083021

电子邮箱:jijianchu@gzhmt.edu.cn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2081599

传真:020-32081599

电子邮箱:zsb@gzhmt.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zhmt.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gzhmt.edu.cn/subsite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州航海学院于2017年 2 月 28 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航海学院2017年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逐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本章程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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