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原则及相关要求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特点对考生的相关要求,按下列原则录取:
(一)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划定录取控制线。
(二)考生成绩由文化基础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组成。学校根据“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同分的考生,理科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数学成绩、英语成绩、语文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文科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语文成绩、英语成绩、数学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三)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报专业不能录取、另一专业未满情况下,择优调剂录取到另一个专业。考生未明确标注同意调剂的,一律视为不服从调剂。
(四)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助产专业宜女生报考。
(五)所有考生不享受任何加分政策。
第十条 单独招生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考生参加高考体检不符合相关规定,学校将不予录取,由于卫生行业的特殊性,同时考虑就业因素,脊柱、四肢畸形的考生,请慎重报考。入学时如果发现体检结果与实际不符,我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已被我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按省单独招生考试规定,不允许参加2017年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未被录取的学生可正常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对困难的学生的帮扶政策。
(1)在校学生可获得奖、助学金;
(2)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入学“绿色通道”。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应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招生监督
第十五条 单独招生工作在学校单独招生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学校监督举报电话0436—— 3313466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 本章程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依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章程由学校单独招生领导小组及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