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四川警察学院公安类专业招生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续批次的录取。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在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均为合格,且投档分数达到四川省本科第二批调档控制线的考生中,根据四川警察学院确定的调档比例(120%以内)分文、理科和男、女生招生计划数向学校投档,学校审档合格后,按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
第二十一条 四川警察学院本科预科招生包括藏(彝)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和少族民族本科预科。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在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均为合格的藏(彝)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考生中,分文、理科和男、女生招生计划数按100%的比例向学校投档。少族民族本科预科考生的投档只分文理招生计划投档。
第二十二条 四川警察学院法学专业招生录取,按生源地本科第二批招生录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四川警察学院在进行录取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择优录取考生。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配,则由学校进行调配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配,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四川警察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考生可在学校官网上查询录取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四川警察学院所有专业的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七章 复审复查
第二十六条 公安类专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档案审核、政治复审和体检复查,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我院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毕业就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并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四川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公安类专业学生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文件精神执行。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学生统一着人民警察服装,佩带学员标志,按照《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可申请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
第三十一条 收费标准:治安学、侦查学、禁毒学、公安管理学、法学等专业学费为3700元/学年;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等专业学费为4100元/学年;住宿费按住宿条件为800元~1200元/学年。以上各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四川省物价部门批文为准。
第三十二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830-3108557、3109557、3108458
招生咨询电邮:scjy_zsb@163.com
纪检监察电话:0830-3110556
通讯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路186号 646000
学校官网:http://www.scpolicec.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四川警察学院本科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通过四川警察学院官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由四川警察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