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对象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须参加山东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夏季),山东省户籍,未婚,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8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第十七条 报考考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安院校招生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十八条 考察。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政治进步、作风正派、品行优良,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第十九条 面试。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从事公安工作。
第二十条 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色弱。
第二十一条 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录取批次为提前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文件,学院招生计划预分到全省十六市。在考生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均合格的基础上,分市、分男女、分专业类,根据预分计划,严格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五条 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普通类一段线。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它语种考生若报考我院,录取后需改学英语。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公安学类、公安技术类两类招生与培养,考生按照专业类填报高考志愿。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修学通识基础类课程,第二学年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学业成绩和个人志愿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九条 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录取结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渠道和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核准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注册学费组成。公安学类和公安技术类学费均为5400元/人·年。
住宿费:700~1300元/人·年。
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8〕9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劳综合表现优异者,可享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学院依据国家政策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入校后,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颁发山东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满,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根据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经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到公安机关;也可自主择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1-68622756
监督电话:0531-68622779
电子邮箱:zs@sdpc.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sdpc.edu.cn
通讯地址:济南市章丘区章莱路2555号
邮政编码:250200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山东警察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山东警察学院负责解释。
注:此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