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为组长,由学院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学院设立招生就业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 2020年,面向高考考生进行春季和夏季高考招生,分省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山东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招生条件与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不加试口语。小语种新生入学后,需改学英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根据需要另作规定)。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遵循志愿、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首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按分数优先原则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各专业均不设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入学体检,对复查或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学分制收费。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及退费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山东省财政厅相关收费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制度
(一)奖学金、助学金: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
(二)勤工助学:为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三)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协助办理助学贷款。
(四)学校为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设立绿色通道。
第七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电 话:0531-67892888、67892886、89709888、89709885
传真:0531-67892888
监督电话:0531-89709799 邮 编: 250103
网 址: www.sduc.edu.cn 邮箱:zsglk2002@163.com
校 址:山东省济南市旅游路4657号(旅游路东首)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