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_高校之窗|中国高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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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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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商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66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九龙大道206号;邮政编码:511363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商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专科批次。其他省(区、市)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本科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专科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美术类专业,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本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先按“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对于没有总分排位省份的考生,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科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和排位分的省份,按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根据考生高考分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合成综合分(合成综合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60%)。如考生合成总分相同,则根据术科统考成绩优先录取,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第二十四条  我校物流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际商务(国际联合培养)、商务英语(国际联合培养)专业为中外联合培养项目,会计学(中英双语创新班)、金融学(中英双语创新班)为学分互认项目,以上专业只招收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我校物流管理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广东省招生使用单独院校代码招生,其他招生省(区、市)的招生院校代码详见各生源省(区、市)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六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校在海南省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海南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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