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二条 考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对未经批准逾期5天不到校报到注册又不及时向学校做出书面说明的新生,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调整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被录取考生的户籍,可由考生自主选择决定是否迁移。需办理户口迁移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生源地派出所办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学习成绩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盖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印章。
第十六条 学校为在校学生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建立了“奖、勤、贷、补、减、免”助学体系。特困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并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勤工俭学和协助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确保学业优秀、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可通过各省、区招生考试院向考生及社会发布的高考录取信息渠道查询,也可登录本校招生信息网查询,网址:http://zsw.gxyesf.edu.cn/。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电话:0771-5585188,5869751,5848693。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77号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
邮编:530022。
网址:http://www.gxyesf.edu.cn。
邮箱:zsjyc14220@126.com。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