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体格检查
由我院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体检要求。
八、录取
1、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并结合平时学习成绩,思想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录取名单。2021年5月至6月发出录取通知书。
2、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3、被录取的新生应按时报到。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将进行思想、政治、业务及健康情况的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4、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将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招生单位不予录取。
5、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院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九、学习年限
脱产学习,学制三年。
十、学习期间的待遇
1、定向的在职人员考生,被录取为研究生后,学习期间不转户口和工资关系,享受原单位工资及福利待遇。
2、现役军人报考我院研究生,按军队相关规定办理。
3、奖助政策等按教育部、北京市及学院相应文件执行。
十一、毕业生就业
定向培养硕士生回定向单位。
非定向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或按照培养合同就业。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其他
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学院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上级主管部门防疫防控工作部署,安排后续招生工作,请及时关注我院官网公布的相关信息。
附件详见:https://www.nacta.edu.cn/xwgg/xygg/49499.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