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十八条 我校2021年本科及本科预科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实际下达数为准,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请登陆我校招生网查看或详见各省、市、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九条 本科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少数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只在贵州省招生。
第二十条 本科各专业(含民族班)在学校本部(都匀校区)学习,少数民族预科在我校独山校区学习。
第二十一条 按大类招生的专业,一律按大类填报志愿和录取,按大类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进校一年后进行专业分流。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我校各专业收费严格按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七章 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习奖学金、特长奖学金等,按照其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还可通过学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岗、社会捐资助学基金等多渠道获取资助。
第二十五条 对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第一次投档录取我校,高考成绩优秀的考生,入学后学校给予奖学金。
第一款 普通类考生:高考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投档控制分数线者,给予本专业一学年全额学费奖学金。
第二款 艺术类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第二批本科投档控制分数线,艺术专业成绩排名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别合格考生5%、10%以内者,分别给予本专业两学年、一学年全额学费奖学金。
第三款 体育类考生:综合分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合格考生前5%、10%以内者,分别给予本专业两学年、一学年全额学费奖学金。
第八章 毕业文凭
第二十六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符合本科毕业条件的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新生报到及复查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时入学,按要求到指定学院报到。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2周内未到校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报到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学校授权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0854—8737019(兼传真)
监督电话:中共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0854—8737596
学院网址:http://www.sgmtu.edu.cn
电子信箱:qnsyzjc@sgmtu.edu.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