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学生每年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省政府助学金及学校助学金等奖项;学校设置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校外科研成果特别奖;学校还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贫困生可向国家指定银行申请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