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我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向我校申请办理。其中:
1.国家奖学金:10000元/学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学年;
3.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在校生,一档4900元/年,二档3700元/年,三档2900元/年。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3700元/年;
4.学校奖学金:一等3000元/学年,二等2000元/学年,三等1000元/学年;
5.校长奖学金:8000元/学年。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按照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关手续。凡开展了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不再受理其助学贷款申请。开展了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省份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在当地的县(市、区)教委贫困生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入学。学校对特困生实行困难资助,同时辅以勤工助学制度,以保证贫困学生完成学业。